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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即生育津贴,下同)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本人工资待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发放的工资待遇,包括:机关女职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事业单位女职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其中,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有关规定计算(下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12(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机关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老粮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生活津贴未发放到位的,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待生育生活津贴发放到位后再在本人发放的工资中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本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