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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优秀人才引进培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大力吸引培育卫生优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打造一支医德好、能力强、富有创新活力的人才队伍,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医德为先、德才兼备,以用为本、着眼高端”的基本原则,引进一批品德高尚、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医疗卫生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卫生人才。
 
第二章  人才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人才系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业绩得到同行公认,能引领带动新区医疗卫生技术进步和服务提升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类别。
1.医学学科带头人;
2.医学学术带头人;
3.医学骨干型人才;
4.医学后备型人才。
(以下简称“四类卫生优秀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两江新区卫生人才条件(见附件1)。
2.作为两江新区“医学学科带头人”“医学学术带头人”引进的,引进时其所在单位应为国内副省级以上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卫生(科研)机构或国(境)外知名医疗机构。作为两江新区“医学骨干型人才”引进的,引进时应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至少担任本单位临床医技科室副职或专业组长。 
第七条  人才引进方式。
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申报。区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发布人才需求,收集人才信息,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当年人才引进计划(名单)。
(二)面谈评议。组织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区属公立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知名专家成立面谈评议小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谈评议,并初步确定人才类别和提出人才引进建议。
(三)审批。面谈评议结果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两江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议通过人员,按规定办理人事、人才手续。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人才培养对象。
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为人才培养对象,其中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人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式。
(一)学术交流。支持组织、参加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学术沙龙,鼓励跨市交流、开展上级和同级医疗机构合作,进行基础和临床课题研究。
(二)培训进修。从医院发展定位出发,尤其是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的发展方向为主,选派科室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点培训进修,提高本专业解决疑难重症的能力。
(三)基层医生培养。鼓励基层卫生专技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全科、精卫医生转岗培训,定期安排基层卫生专技人员到新区所属公立医院及市内其他优秀基层医疗机构学习进修。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安家待遇。
引进人才可享受安家补助费(如已按照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享受专家公寓则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安家补助费分5年平均发放,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标准如下:
(1)医学学科带头人:120万元;
(2)医学学术带头人:80万元;
(3)医学骨干型人才:50万元;
(4)医学后备型人才:30万元。
第十二条  人才津贴。
四类卫生优秀人才签订人才服务协议后,按照实际服务时间发放人才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人才津贴发放标准如下:医学学科带头人每月0.5万元;医学学术带头人每月0.4万元;医学骨干型人才每月0.3万元。
医学后备型人才到区属二级(非甲等)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每月发放人才津贴0.3万元。
第十三条  任职待遇。
根据工作需要,四类卫生优秀人才可直接任命(聘任)相应行政职务。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支持。
1.科研项目一次性启动经费。引进人才一年内开展科研课题的,可申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影响因子15分及以上SCI论文的,最高资助200万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影响因子10分及以上SCI论文的,最高资助100万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影响因子5分及以上SCI论文的,最高资助50万元。
2.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四类卫生优秀人才在新区成功申报新的科研课题的(以所在医疗机构为主持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科研经费额度,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经费的50%、市级科研课题的80%、厅局级科研课题经费的100%配套区级科研经费。若由原单位申请立项未结题的国家级课题变更为以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持单位的,配套经费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课题经费的30%。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支持。
1.成功申报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的,成功申报即分别配套支持科室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按期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项目团队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2.成功申报市级区域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的,成功申报即分别配套支持科室55万元、45万元、30万元;按期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项目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如《重庆两江新区加强区属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标准有所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
主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最高支持100万元实验室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培训资助支持。
1.参加国家部委及协会、市级部门组织的符合医院学科建设发展方向的国内外专业培训进修(学历教育除外)或有关学术交流活动,每人每年可资助一次费用。其中一二类人才、三四类人才、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最高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2.基层卫生专技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0.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其他。
1.四类卫生优秀人才经认定后颁发《两江人才服务证》,享受两江新区人才管理中心提供的“一站式”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对引进人才政策兑现、档案户籍、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2.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相关规定的,纳入两江新区同类人才管理和服务,享受同等待遇;同一类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不予重复补助。
3.已按照《重庆两江新区卫生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试行)》引进的人才,按同等级过渡到本办法相应类别人才,并按本办法享受待遇。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管理与考核。
1.四类卫生优秀人才按照自愿原则与区属公立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人才服务协议,根据合同及协议内容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2.四类卫生优秀人才首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人才服务协议的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引进人才含试用期一年)。若人才签订合同及协议并享受政策后,服务未满五年,须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费等待遇。
3.四类卫生优秀人才服务期间(含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公立医疗机构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协议约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和人才服务协议,人才须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费、人才津贴等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或待遇的;
(2)服务期内,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4)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
(5)其他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
4.区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人才服务协议对四类卫生优秀人才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和待定三种情形。合格者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待遇;考核结果为待定的,在重新考核之前,暂停享受待遇。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管理与考核。
1.培训项目管理。用人单位应做好具体培训项目管理,及时将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效果等情况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和发放。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对各项培训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即取消经费支持。
2.培养对象约束条件。享受脱产半年及以上培养政策的人才,需承诺培养后服务年限不少于两年。达不到承诺服务年限的,需退还已享受的培养及激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
1.本办法各项支持政策资金由两江新区人才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由区属公立医疗机构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经费拨付至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按协议或项目计划安排资金。
2.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即取消经费支持。
3.如因支持对象考核不合格,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和人才服务协议等原因需退还有关经费的,由区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追回并退缴财政。
4.除人才安家待遇、人才津贴、重点学科建设一次性奖励、基层卫生专技人员培训补助用于补助或奖励个人外,其余各项支持经费均为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学术交流、进修培训、学术论文发表等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两江新区区属公立医疗机构现有在职人员符合两江新区卫生优秀人才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四类卫生优秀人才,成功认定后可享受四类卫生优秀人才各项待遇,但入职已超过两年被认定为优秀人才的,不享受安家待遇;已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入职后达到相应条件,可申请认定为更高类别的人才,未补助的剩余年度的安家待遇按新认定的人才类别补助标准执行,已补助的年度不再补差。
第二十三条  个别重大特殊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有关待遇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非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两江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两江新区卫生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两江新区卫生人才条件
     
附件1
 
重庆两江新区卫生人才条件
 
一、医学学科带头人人才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硕士生导师;
(三)在主持和协助疑难病例讨论、组织危重疑难病例抢救上有较为丰富经验;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上的经历经验。如属于手术科室的,能熟练开展四级手术。
(四)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在15分及以上(其中单篇IF在10分及以上),临床及其他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10分及以上(其中单篇IF在5分及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5分及以上(其中单篇IF在2分及以上)。
(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六)医学学科带头人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负责人;
2.具有省级医学会、省级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药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任职经历。
二、医学学术带头人人才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在主持或参与疑难病例讨论、组织危重疑难病例抢救上有一定经验;具有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组织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上的经历经验。如属于手术科室的,能熟练开展四级手术。
(四)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部级科研课题(有资助);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在10分及以上(其中单篇IF在5分及以上),临床及其他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6分及以上(其中单篇IF在3分及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3分及以上。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六)医学学术带头人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所列条件:
1.担任省级医学重点专科业务负责人;
2.担任省级医学会、省级医师协会、中医药学会、药学会、预防医学会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三、医学骨干型人才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备的专科技术能填补医院专业技术空白,或作为临床岗位人员的能开展四级手术;
(四)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专业技术学术成果: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厅局级科研课题(有资助);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基础医学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在10分及以上,临床及其他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5分及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报者发表专业论文IF累计3分及以上;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四、医学后备型人才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博士研究生